EB-5投资款打进项目,就一定合规了吗?

Apr 2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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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款打进项目,就一定合规了吗?

一份AAO案例给投资人的三点提醒

很多投资人理解EB-5时,最关心的是资金来源能否解释清楚。但从移民局审案逻辑看,EB-5并不只审查钱从哪里来,也审查钱到哪里去。

近期一份2025829日的AAO非先例决定,就集中讨论了EB-5项目端的两个核心问题:投资款是否真正处于风险状态,以及项目是否能够创造足够就业。

 

FOD 最初拒案,主要基于两个理由:

第一,申请人没有证明投资款已经被置于最接近创造就业的企业,并处于 at risk 状态;

第二,申请人没有证明该投资会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

AAO审理了案件之后,认为FOD 的拒案程序和论证方式有问题FOD在拒案时没有充分分析证据,并且依赖了一些案卷之外的公开信息,却没有给申请人足够的回应机会。最终AAO撤销了FOD的拒案,并将案件发回移民局重审签发RFE给申请人解释的机会

AAO 并没有否定FOD的担忧,反而点出了项目资金流、商业计划、就业预测中的实质疑点。

(1) 这个项目有什么特点?

本案不是区域中心项目,而是一个非区域中心直接投资项目。这意味着,它不能依赖经济模型计算间接就业,必须由NCE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雇佣合格员工,才能满足EB-5就业创造要求。AAO在文件中明确说明,对于非区域中心项目,只有NCE或其全资子公司本身作为雇主创造的全职岗位,才能被计算。

根据商业计划,该项目计划购买并运营50辆电动车,用作for-hire vehicles;同时还计划购买Tesla superchargers,设立汽车维修及玻璃维修中心,与UberLyft等平台合作,并开发两个手机应用程序。

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单一业务,而是一个综合型商业模式:

电动车运营;

充电设施;

汽车维修和玻璃维修;

网约车平台合作;

移动应用开发。

这种模式不是不能做,但它对商业计划的要求非常高。因为业务越复杂,移民局越会追问:这些业务是否真实落地?资金是否真的进入运营端?每个业务模块是否都有预算、时间表和执行证据?这些业务是否真的需要相应数量的员工?就业预测是不是建立在可靠商业基础上?

EB-5项目不是商业故事比赛。项目方写得越宏大,越需要文件来证明它真的能做成。

(2) FOD第一个拒绝点:资金没有证明处于 at risk 状态

1. FOD的拒案逻辑是什么?

 

FOD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明其至少50万美元投资款已经为了产生回报而处于风险状态EB-5里的 “at risk” 不是简单说钱有亏损风险,而是要证明这笔钱已经真实投入商业活动,用于创造就业,并且投资人不能享有无风险返还安排。

AAO在法律部分引用了 8 C.F.R. § 204.6(j)(2)  Matter of Izummi。其中 Matter of Izummi 的关键要求是:为了证明资金已经被置于风险状态,EB-5资金的全额必须提供给最接近创造就业的企业

这就是 FOD第一个拒绝点的核心:

申请人不是只要证明“我把钱汇出去了”,而是要证明钱已经进入真正负责创造就业的业务端。

对于直接投资项目,这个问题更敏感。因为 NCE本身或其全资子公司要直接雇佣员工,所以资金是否进入 NCE实际经营账户、是否用于购买车辆、建设维修中心、采购设备、招聘员工、开展运营,都会影响 at risk 判断。

2. FOD的问题:它没有把拒案理由讲扎实

FOD认定申请人没有证明其至少50万美元已经为了产生回报而处于风险状态。但AAO指出,FOD并不是围绕 8 C.F.R. § 204.6(j)(2) 的要求去具体分析资金是否真正投入、是否进入最接近创造就业的企业、是否不可撤销地投入NCE而是主要依赖与NCE相关或周边主体相关的公开诉讼和法律行动没有说明这些诉讼主体与NCE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说明这些诉讼与 capital at risk 问题之间的相关性。

AAO列举了FOD讨论过的几类负面事项,包括:前司机提起的class action lawsuit;纽约州法院和FBI针对原代理律师及相关人员/主体提出的投诉,指称欺诈、非法活动,以及挪用NCE投资款等。

 

AAO马上指出:没有迹象显示这些案件已经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相关诉讼仍在进行中;案卷中还包含被告请求驳回这些投诉的动议。申请人也主张,投诉并不是法院对非法或犯罪行为的最终认定。AAO对此表示认可,并引用 Matter of Arreguin De Rodriguez说明对于没有导致定罪的逮捕报告、刑事投诉、起诉文件,AAO不会给予重大权重

AAO并没有说FOD完全没有担忧。相反,AAO说它也对 NCE、管理层活动以及 EB-5资金使用有类似担忧。

但是 AAO 批评 FOD 的地方在于:FOD 没有按照法规逐项分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而是主要依赖了一些公开诉讼、法律行动、投诉等信息,并且没有充分说明这些信息和 NCEat risk、就业创造之间的关系。AAO特别指出,FOD在拒案中列举了一系列仍在进行中的诉讼,但没有把这些诉讼材料纳入案卷,同时只是推测存在“business activity lawfulness”的疑虑。同时,FODNOID没有充分识别具体的 derogatory information负面信息,而且案卷中缺少FOD可能查看过的开放来源材料副本。因此,申请人没有获得有意义的机会去回应这些负面信息

 

也就是说,FOD的错误不是关注诉讼信息本身,而是:

第一,FOD引用了案卷之外的公开信息,但没有把这些材料正式纳入案卷;
第二,FODNOID中没有充分告知具体负面信息申请人无从反驳
第三,FOD没有清楚说明这些诉讼或投诉如何证明申请人的资金没有 at risk
第四,FOD更多是在推测业务活动合法性有疑虑,而不是用案卷证据完成法规分析。

3. AAO自己指出的资金流疑点

这一案最值得注意的是:AAO虽然批评FOD,但在脚注里自己也点出了资金流疑点。

 

AAO提到:

申请人的 52.5万美元 似乎在 20211130 进入 NCE 的某个账户;
该账户被标注为 “Reservation Escrow”;该账户的账户持有人不仅包括 NCE,还包括另一个主体;一年半之后,申请人称投资款于 2022330 转入另一个 NCE escrow account;申请人又表示,所有投资人资本从 escrow account 转入 NCE operating accounts;同时还补充说,部分电汇来自律师托管账户,是代表投资人汇出的。

这段脚注非常关键,它说明 AAO 实际上也看到了资金路径混乱的问题。

从审案角度,这些问题会引出一串追问:

Ø 为什么投资款最初进入的是 Reservation Escrow,而不是明确的NCE运营账户?

Ø Reservation Escrow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只是预留名额,还是正式投资托管?

Ø 账户持有人为什么不只有NCE?另一个主体与NCE是什么关系?

Ø 如果202111月已经投资,为什么20223月又转入另一个NCE escrow account

Ø 两个escrow account之间是什么关系?

Ø 资金什么时候真正进入NCE operating accounts

Ø operating accounts尾号对应的账户是否由NCE控制?

Ø 资金进入运营账户后,是否用于项目经营活动?

Ø 律师托管账户为何参与资金路径?是否有托管协议、客户资金记录、转账授权?

这些问题如果解释不清,移民局就可能认为:投资款虽然被汇出,但没有充分证明已经被 irrevocably committed NCE的实际经营活动中,也没有充分证明已经进入最接近创造就业的企业。

这就是本案第一个拒绝点的实质水头。

三、FOD第二个拒绝点:就业创造不足

1. 本案为什么就业创造压力很大?

本案是直接投资项目AAO明确说明,非区域中心项目的全职岗位必须由 NCE 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创造,才能被计算。

法规要求,如果员工已经雇佣,申请人可以提交税务记录、I-9或类似文件;如果员工尚未雇佣,则必须提交 comprehensive business plan,说明企业性质和规模会在未来两年内产生不少于10个合格员工岗位,并说明大致招聘时间。

AAO还引用 Matter of Ho: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使USCIS能够合理推断就业创造潜力;单纯结论性陈述不够;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

所以第二个拒绝点其实围绕两个问题:

第一,项目是否真的会直接创造10个合格全职岗位?
第二,商业计划是否具体、可信,而不是乐观假设?

2. 项目商业模式本身比较复杂

本案商业计划显示,NCE计划购买并运营 50辆电动车,用于 for-hire vehicles;还计划购买 Tesla superchargers,建立 Collision and Glass Center,与 Uber Lyft 等交通网络公司合作,并开发两个移动应用程序。

这类项目不是不能做,但对商业计划要求很高。

因为它至少涉及几个业务模块:电动车运营;充电设施;汽车维修及玻璃维修中心;网约车平台合作;移动应用开发。每个模块都可能影响就业预测:

Ø 电动车运营需要司机吗?这些司机是否是NCE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

Ø 维修中心需要哪些技师、客服、管理人员?

Ø 充电设施是否需要运维岗位?

Ø 移动应用开发岗位是内部雇佣,还是外包?

Ø Uber/Lyft合作产生的司机岗位是否能算作NCE直接就业?

Ø 如果车辆用于for-hire,司机是否属于合格全职员工?

这些问题没有说清楚,就会影响直接就业计算。

尤其注意:直接投资项目不能把外部平台司机、合作方员工、承包商岗位随便计入NCE直接就业。就业必须符合 EB-5 qualifying employees full-time positions 的要求。

2. FOD的问题:同样过度依赖公开信息,没有纳入案卷

FOD在就业创造问题上,也引用了“public sources”“open source information”。例如它认为项目原始商业地点缺乏足够商业活动,又提到另一个建设地点有投诉和违规记录,但这些公开来源没有被纳入案卷。

 

申请人在上诉中回应称,项目确有进展,只是受到 COVID-19 和施工许可审批积压影响,并提交了施工照片、相关发票和许可证。申请人还主张,FOD没有在NOID中充分告知这些公开负面信息。

 

AAO接受了程序上的问题,认为FOD没有充分通知申请人其依赖的负面信息,因此撤销就业创造这一拒绝理由,并发回重新审查。

但这仍然不等于就业创造已经被认可。AAO只是说:FOD如果要用这些公开负面信息,就要正式纳入案卷、给申请人回应机会、再做新的决定。

 

四、AAO提出对商业计划的实质担忧

AAO在最后部分专门指出:本案商业计划中的不一致和变化,可能支持FOD对商业计划可信度的不利判断。

 

这一段是本案最重要的实体分析。

1. 原商业计划和更新计划差异很大

原始2021年商业计划声称:NCE将创造 221个直接就业;项目总成本约 1200万美元;资金来源为 1000万美元EB-5 pooled investment  200万美元开发商股权

2025年更新版商业计划改变了项目范围,减少了投资人数量,并改变了资本结构的金额和来源。

这在EB-5里是很敏感的问题。

因为就业预测通常建立在原始商业计划的基础上。如果资金规模、投资人数量、项目范围、资本结构都变了,原来的221个就业是否还可信?原来的岗位需求是否还成立?原来的商业模式是否还存在?

这不是小修改,而可能是影响项目可批性的实质变化。

2. 核心业务被推迟

AAO还指出,原商业计划包括两个手机应用程序,但更新计划无限期推迟了这些应用开发,而AAO认为这些应用似乎是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个问题比表面看更严重。如果移动应用原本是商业计划中的核心模块,那么它可能支撑客户获客;车辆调度;维修预约;收入模型;技术岗位;运营岗位;市场推广岗位等等。

如果这个模块被无限期推迟,移民局自然会怀疑原先的收入预测是否还成立?原先的岗位预测是否还成立?技术岗位还能不能算?项目是否仍按照原商业计划执行?

也就是说,核心业务推迟会直接冲击商业计划的可信度。

3. 时间表不具体,只有许可时间,没有建设完成节点

AAO指出,商业计划没有提供项目建设时间线或逐项完成日期,只提供许可取得时间表;而该许可时间表原本预计2024年完成,现在推迟到20254月。

这正好对应 Matter of Ho 的要求: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能够让移民局合理推断就业创造潜力。

如果项目只说我们会建”“我们会运营”“我们会雇人,但没有施工节点;设备采购节点;车辆投入运营时间;维修中心开业时间;人员招聘计划;岗位分阶段安排;收入启动时间;许可延误解释;那移民局很难相信就业会在规定期限内产生。

所以,AAO虽然没有直接维持拒案,但实际上给FOD指明了重新审查方向:

商业计划前后不一致、核心业务推迟、时间表不足,都可能削弱申请人就业创造主张的证明力。

 

五、这个案例的真正结论:程序上FOD输了,实体上项目还没过关

这份案例最容易误读的地方是:看到AAO撤销FOD决定,就以为申请人赢了、项目没问题。

其实不是。

AAO的结论更准确地说是FOD的拒案程序和论证不够规范,所以撤销并发回AAO并没有认定申请人满足at risk和就业创造要求;

相反,AAO明确指出资金流、NCE管理、EB-5资金使用、商业计划变化和就业预测仍有实质疑点

FOD的问题是没有把案子做扎实:它有担忧,但没有把公开材料纳入案卷;没有充分给申请人回应机会;没有把事实和法规要求逐项对应;没有清楚说明为什么这些事实导致不符合EB-5要求。

AAO的意思是:你不能这么拒。但你可以重新发RFENOID,把问题讲清楚,让申请人回应,然后再作新决定。

这对我们做EB-5案件非常重要。拒案不是靠感觉,批准也不是靠宣传。所有判断都要回到证据链。

 

六、这份AAO案例提醒我们,EB-5项目审查要更加细致

第一层:资金是否到达就业创造端

不能只看投资人汇款凭证,也不能只看NCE收款确认。

要继续看:

ü 钱进入了哪个账户?

ü 是否是托管账户?

ü 托管协议怎么写?

ü 释放条件是什么?

ü 账户持有人是谁?

ü 是否有共同账户持有人?

ü 是否经过律师托管账户?

ü 什么时候进入运营账户?

ü 运营账户是否属于NCE或实际经营主体?

ü 资金是否用于项目建设、车辆采购、设备采购、租金、工资、运营支出?

这一层对应本案第一个拒绝点:capital at risk

第二层:商业计划是否能支撑就业

不能只看预计创造多少就业。要看:

ü 就业由谁雇佣?

ü NCE还是全资子公司?

ü 岗位是否全职?

ü 是否是合格员工?

ü 是否包含承包商、平台司机、外包人员?

ü 岗位需求和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ü 招聘时间是否具体?

ü 工资预算是否合理?

ü 已有经营进度是否支持岗位产生?

这一层对应本案第二个拒绝点:job creation

第三层:项目变化是否削弱可信度

很多EB-5项目递交后会更新商业计划。更新本身不是问题,但必须解释:

ü 项目范围有没有变?

ü 资金结构有没有变?

ü 投资人数量有没有变?

ü 开发商股权有没有到位?

ü 核心业务有没有取消或推迟?

ü 时间表为什么延误?

ü 就业预测是否重新计算?

ü 原商业计划和更新商业计划是否还能保持逻辑一致?

这一层对应AAO最后提醒的实体风险:business plan credibility

结语:

EB-5不是把钱打进项目就完事。移民局还要看这笔钱是否真正进入创造就业的业务端,项目是否真的能创造就业,商业计划是否经得起现实和文件的验证。否则,可能不用等到2年转10年,在I-526阶段,就有可能直接被拒!

 

如需AAO原文,可联系侨梁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