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EB-5,很多投资人最先关心的是项目、排期、投资金额和资金安全。
但在真正递交I-526E或I-526时,还有一个经常被低估、却直接影响案件成败的问题,那就是资金来源能不能说清楚?
不是账户里有钱就可以。
不是钱已经打进项目方账户就可以。
也不是提交几张银行流水就可以。
美国移民局真正审查的是:这笔投资款从哪里合法取得、如何进入申请人账户、如何经过中间账户流转,最后如何进入EB-5项目账户。
近期一份AAO非先例决定,就非常清楚地展示了这一点。
这是一份2025年8月28日发布的AAO决定,案件类型是 Form I-526,EB-5投资人申请。该案最初被FOD(Field Operations Directorate )拒绝,理由是申请人没有证明其已经投资或正在投资的资本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之后AAO曾驳回其上诉,但在本次重新打开及复议动议阶段,AAO最终批准了 motion to reopen,并支持了上诉。
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被拒案例。它更像是一份非常典型的资金来源补救案例,前期材料不足,导致拒案,后期补充关键证据,最终翻盘。
这类案例对中国EB-5投资人尤其有参考价值。因为很多家庭的资金并不是单一来源,可能涉及工资积累、企业经营、分红、房产出售、投资回款、亲属转款、理财账户转换等。如果只是把材料堆上去,却没有形成清晰的资金逻辑,移民局很容易认为资金路径不完整。
本案申请人在2019年2月向NCE投资50万美元。根据其解释,投资款来源于其在一家巴西公司的控股权益,并通过该公司取得工资和利润分配。之后,资金从其在巴西的多个个人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转入美国个人银行账户,再汇入NCE。
表面上看,这条路径并不复杂:
巴西公司工资及利润分配→ 巴西个人账户及投资账户→ 美国个人账户→ EB-5项目NCE账户
但问题在于,移民局认为申请人并没有充分证明:这些巴西个人账户里的钱,在进入账户之前到底来自哪里。这正是EB-5资金来源审查中最常见的风险点。
FOD在补件通知中指出,申请人没有证明投资款在其巴西个人银行账户之前的来源。虽然申请人补充了银行账户、投资账户、收入和税务文件、公司文件,但FOD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更重要的是,记录显示申请人还拥有多个实体的权益和收入,但与其他商业实体相关的文件并没有提交,因此FOD认为申请人没有达到“优势证据标准”,无法证明投资资本来自合法方式。
这里有一个非常值得中国投资人注意的问题:
即使你主张投资款只来自A公司,如果你的账户里同时存在B公司、C公司或其他收入来源,移民局仍可能要求你解释整个账户资金池的合法性。
为什么?
因为资金在个人账户里可能已经混合。如果账户中存在多个收入来源、多个实体分红、多个投资账户转入,移民局并不一定接受申请人单方面说“其他收入和本次投资无关”。
在移民局眼中,关键不是申请人怎么描述,而是文件能否证明这笔投资款所在的资金池,整体没有无法解释的可疑来源。
申请人在上诉时继续补充证据,并解释称,其在另外两个实体中的收入与EB-5投资款无关,因为投资款只来源于某一公司的工资和收入。但AAO仍认为证据不足,其中一个原因是:部分银行流水的英文翻译不完整。
这给我们两个提醒。
第一,解释不能替代证据。
申请人说“其他公司收入无关”,但如果账户中确实存在其他实体相关收入,最好仍然提供这些实体的基础合法经营文件、收入文件或说明文件。否则,移民局可能认为账户资金来源并没有被完整排除疑点。
第二,翻译不完整,也可能成为资金来源风险。
银行流水、税务文件、公司文件,如果不是英文,翻译必须能让审案官直接看懂和核对。尤其是交易日期、金额、交易对手方、交易摘要、账户名、币种等关键字段,不能只翻译部分内容。
资金来源不是“材料越厚越好”,而是移民官能否顺着材料看懂资金路径。
申请人在AAO appeal被拒之后,同时申请了 motion to reopen和motion to reconsider。申请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其来自另外两个公司的收入证明,以及这两个公司的公司记录,用来证明这些实体存在合法商业活动。同时,申请人也说明银行流水的英文翻译已经完整。
AAO最终认为,这些文件足以证明用于转出EB-5投资款的银行账户中,相关收入来自合法来源;申请人也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投资资本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最终批准了motion to reopen。由于Motion to reopen已经批准,motion to reconsider也就不用审理,直接驳回了。
这说明,案件最终成功,并不是因为AAO放低了标准。恰恰相反,是因为申请人后来补上了之前缺失的关键环节:
l 其他收入来源的合法性证明;
l 相关实体的合法经营文件;
l 完整可核对的银行流水翻译;
l 账户内资金来源与投资款之间的逻辑连接。
结合AAO的审案逻辑,侨梁出国通常建议把资金来源说明搭建成六层:
第一层:资金来源结论
先明确投资款来自哪里:工资、分红、企业经营、房产出售、投资收益、赠与、借款,还是多种来源组合。
第二层:源头合法性
例如工资收入要有劳动关系、工资发放和税务记录;企业分红要有公司注册、股权关系、经营记录、财务或税务依据,注册公司的初始资金来源也要追溯;房产出售要有购房来源、产权文件、买卖合同和收款记录。
第三层:资金入账记录
证明收入或资产变现款实际进入申请人或相关主体账户。
第四层:账户内积累和流转
如果资金经过多个账户、理财账户、投资账户、家庭成员账户,需要解释每次转移的原因和对应文件。
第五层:换汇及跨境转账
说明资金如何exchange和remittance,相关路径是否有证据能对应。
第六层:最终汇入NCE
证明资金最终从申请人可控制账户进入EB-5项目账户,并与认购文件、汇款凭证、NCE收款确认相互对应。
这六层中,任何一层断裂,都可能导致补件甚至拒案。
第一,不要等到补件才开始整理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越早规划,越容易保留完整记录。如果等到递交前才回头找多年流水、税单、公司文件,难度会大很多。
第二,不要只准备最终账户流水。
最终账户流水只能证明资金存在和转出,不能证明资金最初合法来源。
第三,不要忽视其他大额入账。
即使你认为那些钱与EB-5无关,只要它们进入了同一个资金池,就有可能被审查。
第四,不要用解释掩盖材料不足。
解释信的作用是帮助移民官理解证据,不是替代证据。
第五,非英文文件要重视完整翻译。
本案中,银行流水翻译不完整就是AAO认为证据不足的原因之一。资金来源材料必须让审案官可以直接核对。
EB-5不是只看投资人有没有足够资产,而是看申请人能否用文件证明:这笔投资款属于申请人本人,资金来源合法,路径完整,解释合理。
这份AAO案例给我们的启发非常明确:
银行流水不是终点,合法来源才是起点;
资金到账不是答案,完整路径才是关键;
材料堆砌不是专业,证据链闭合才是专业。
侨梁出国在处理EB-5资金来源时,会从移民局审案逻辑出发,帮助申请人梳理资金形成、账户流转、证据匹配和风险解释,让每一笔关键资金都能说得清、接得上、经得起审查。